河北省律师执业保障和规范条例/第二章 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第七条有效国家机关及有关组织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控告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执业权利。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