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律师执业保障和规范条例/第四章 权利救济与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监督管理机制,依法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检查,完善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