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律师执业保障和规范条例/第四章 权利救济与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可以向其所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情况紧急的,可以向事发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事发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应当给予协助。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