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律师执业保障和规范条例/第三章 律师的执业行为规范第三十二条有效曾经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不得承办与本人担任仲裁员办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