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决定,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依法纳税。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不得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