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律师执业保障和规范条例/第三章 律师的执业行为规范第三十一条有效律师承办业务,应当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决定,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依法纳税。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不得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