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