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对于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于第一次会议审议前,组织有关部门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等介绍法规草案的有关情况和相关专业知识。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