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表决,或者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部分修改或者废止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在地方性法规案审议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增加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审议次数或者隔次审议。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