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市人民政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