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年度立法计划公布后,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落实年度立法计划作出安排,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按照确定的时限完成立法工作任务。

提案人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要求的时间报送法规案,其中属于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法规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