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编制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涉及市人民政府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立法计划建议项目进行研究论证,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十月底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建议。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