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涉及市人民政府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立法计划建议项目进行研究论证,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十月底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