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一条有效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国家、省和特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尚未规定的,参照本条例管理:(一)属于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二)属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三)利用国家、省专项补助投资的。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且政府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项目,可以参照本条例管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