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国家、省和特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尚未规定的,参照本条例管理:

(一)属于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

(二)属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

(三)利用国家、省专项补助投资的。

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且政府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项目,可以参照本条例管理。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