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承担咨询、评估、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业务的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开展业务的,或者有重大疏忽、弄虚作假等情形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三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并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