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造成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内容以及工程量变化,确需现场签证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不得事后补签。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