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政府和社会投资者合作建设的项目,社会投资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在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方式确定社会投资者时,可以对建设工程、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及服务,一并确定由社会投资者建设、生产、提供。

法律、行政法规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选择社会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