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三章 项目审批第二十九条有效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初步设计组织编制项目概算,报市、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批准。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超过一亿元的政府投资项目,本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项目概算前,委托相应机构进行评审。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