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市、区(县)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本条例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