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组织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市、区(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