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五章 交流合作与航运服务第三十条已修改自贸试验区加强与沿海沿江港口、“一带一路”沿线港口合作,建立跨区域港口联盟、港航联盟,增强江海联运中转、分拨、配送等服务功能。自贸试验区加强与沿海沿江口岸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托现有港口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和公共信息平台,统一相关数据标准和接口,完善江海联运信息与数据服务体系,实现与沿海沿江港航企业、货主、口岸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