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五章 交流合作与航运服务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国际合作平台,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建立合作机制。自贸试验区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海关、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开展贸易供应链安全与便利合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