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四章 大宗商品贸易与高端产业促进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自贸试验区按照规定放宽原油、成品油资质和配额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取得原油进口和使用资质,开展油品离岸和在岸贸易,在扩大现货交易的基础上,发展原油、成品油、保税燃料油、矿石等大宗商品交割、仓储、保税业务。自贸试验区依托依法设立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开展油品、矿石、煤炭、金属、液体化工品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条件成熟时依法开展与期货相关的业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