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三章 投资开放与贸易自由第十七条已修改海关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制度,对油品、矿石等大宗商品和其他货物实行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管理。境外进入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可以先行入区,分步办理进境申报手续。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执行现行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