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海关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制度,对油品、矿石等大宗商品和其他货物实行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管理。

境外进入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可以先行入区,分步办理进境申报手续。

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执行现行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