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三章 投资开放与贸易自由第十六条已修改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的管理为一线管理,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境内区外)之间的管理为二线管理,按照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流转自由的原则,建立与国际贸易业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监管模式。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