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在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域,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