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原水输送管道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根据原水输送管道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水质状况、水质安全保护需要,在原水输送管道外围划定一定区域的保护管理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

在原水输送管道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从输水管道中取水;

(二)堆放、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进行爆破、挖沟、挖塘、取土、采石、采砂、采矿等危害输水管道安全的行为;

(四)在输水埋设管道上方地面种植深根植物;

(五)损坏输水管道设施和设备;

(六)其他可能危害输水管道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