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具体实施办法。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