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职责或者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或者对提出申诉、检举、控告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