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学校、幼儿园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规定的,由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教职员工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 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聘。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