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体育、卫生计生、工商、网信、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和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