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四条有效学校应当实施素质教育,严格执行课程计划,注重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积极探索和改进教育方法,不得增加学生课业负担。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学生成绩排名。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