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规定第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下同)应当采取措施,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推广使用无磷洗涤用品。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