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规定第三条有效本规定所称含磷洗涤用品,是指总磷酸盐含量(以五氧化二磷计)超过国家标准的洗涤用品。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