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在房屋开工建设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房监督牌,将土地审批面积、房屋占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高度、朝向等进行公示。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