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当地实际,制定和公布乡村住房建设标准,合理确定乡村住房的用地面积、基底面积、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