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在乡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一)出租、出卖、赠与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房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建房的;
(二)以现有家庭成员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三)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四)现有宅基地面积能够满足分户需要,要求新增建房用地的;
(五)申请人属于政府集中供养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的;
(六)申请建房户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未处理结案的;
(七)申请建房用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八)申请建房用地已列入规划改造、征迁范围的;
(九)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