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乡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一)出租、出卖、赠与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房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建房的;

(二)以现有家庭成员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三)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四)现有宅基地面积能够满足分户需要,要求新增建房用地的;

(五)申请人属于政府集中供养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的;

(六)申请建房户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未处理结案的;

(七)申请建房用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八)申请建房用地已列入规划改造、征迁范围的;

(九)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