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规占用公共停车位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