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多元化投资主体建设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孵化器新建或者扩建项目的用地计划指标。

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奖励;定期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估,择优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