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的促进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科技创新,是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人才引进培养、科技创新服务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