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市中心血站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负责采集、制备、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组织,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采血、供血信息公开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公开献血屋、流动采血车的服务时间、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血液库存等信息;
(二)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采血、供血,保证血液质量;
(三)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并依法保护个人信息;
(四)提供献血预约等服务;
(五)开展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
(六)开展血液相关的科研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