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不得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或者容易导致混淆的标志和名称牟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或者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的行为进行监督,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红十字会举报。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