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红十字会接收的捐赠物资,公安、公路、铁路、民航、海关、邮政、银行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佩戴红十字标志执行救灾、救援、救助任务的人员,有优先使用公用通讯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权利。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标有红十字标志并执行救灾、救援、救助任务的交通工具和物资,享有优先通行或者承运的权利,车辆免缴通行费。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