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州人民政府、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保护、维修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吸纳符合国家规定的拨款和社会资助。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维护资金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筹集,专项用于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