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保护规划,全面负责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凤凰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凤凰县城区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行使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