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凤凰古城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在核心保护区内禁止除消防车、救护车以外的任何机动车辆通行,非机动车不得随意停放。在风貌协调区、区域控制区行驶的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在规定地点停放。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