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凤凰古城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在凤凰古城内不得占道摆设摊点、乱放杂物、乱写乱画乱贴、乱丢垃圾、运用音响设备叫卖;禁止设置与古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广告、招牌。禁止存放、销售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