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监察调查、行政复议、调解、仲裁、行政执法以及对供办案机关认定事实或者涉及诉前活动的个人、组织委托等涉及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鉴定事项需要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司法鉴定程序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