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司法鉴定业务许可的;
(二)故意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索取或者收受鉴定机构、鉴定人、相关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非法干预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的;
(五)违反规定进行司法鉴定委托的;
(六)泄露在司法鉴定监督管理活动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