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鉴定机构违反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鉴定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