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四十六条有效司法行政部门对鉴定机构、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根据举报、投诉进行调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鉴定机构、鉴定人报送有关材料。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不得非法干预正常司法鉴定业务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鉴定机构、鉴定人、相关当事人的财物,不得泄露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